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自首、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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