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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024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幢**室,现住上海市嘉定区**路**弄**号**室,经营上海健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年兴木业有限公司,任上海**公司董事长、上**公司实际负责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祁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被祁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7时34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J31568小型汽车在祁门县**路利河伯早餐店路段倒车过程中连续撞击路边停放的悬挂号牌为皖******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浙******号小型轿车以及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0年10月10日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周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头、胸腹部等多脏器损伤死亡。

2020年10月21日祁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41024120200000069号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各项经济损失82万元且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刘某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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