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峰检刑不诉〔2020〕29号夏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张某某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报警,系自首,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本案为过失犯罪,蔡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其已与被害人家属和解并支付全部赔偿款,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另外,蔡某某还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案发后在现场等待接受处理,系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与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亲属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犯罪行为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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