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法医鉴定死亡原因存在疑问,在外伤和疾病并存的情况下,仅靠尸表检验无法确定其伤病关系以及损伤参与度。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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