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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不锈钢合金的铸造,并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和淘汰的中频炉, 生产并销售不锈钢合金数量较多,且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项目,其行为违反了有关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法律、法规,甚至因此扰乱了市场秩序,但是与国家特许经营制度无关,只能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