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有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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