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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与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对刘某某行为的认定。首先,被告刘某某是被告海南联华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后任命的总经理,兼任联华国际·仁邑的项目经理,该项目后更名为翡翠水城,该决议形成的时间为2010年5月18日,随后,被告海南联华公司又出具授权书,授权刘某某代表其与湖南长沙桐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合同上既有海南联华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私章,还有刘某某的签名。其次,原告严某某汇出1400000元的收款人是被告海南联华公司,款项并没有进刘某某的账户。第三,2014年6月26日,海南联华公司的股东朱敏、朱海梅、黄海确认严某某在海南联华公司的投资款为3480万元,而该款的组成明细表中并不包含本案所涉1400000元。因此,结合上述证据,刘某某出具的1400000元的借条虽未加盖被告海南联华公司的公章,但原告严某某基于刘某某的身份,且款项是进入被告海南联华公司的账户,其作为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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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昉与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对刘某某行为认定。首先,被告刘某某是被告海南联华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后任命的总经理,兼任联华国际·仁邑的项目经理,该项目后更名为翡翠水城,该决议形成的时间为2010年5月18日,随后,被告海南联华公司又出具授权书,授权刘某某代表其与湖南长沙桐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合同上既有海南联华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私章,还有刘某某的签名。其次,原告张文昉汇出6000000元的收款人是被告海南联华公司,款项并没有进刘某某的账户。因此,结合上述证据,刘某某出具的6000000元的借条虽未加盖被告海南联华公司的公章,但原告张文昉基于刘某某的身份,且款项是进入被告海南联华公司的账户,其作为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刘某某有代理权,刘某某的行为应为职务行为。(三)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认定。因被告方并没有还本付息,故其下欠的本金为6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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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昉与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定性。刘小白以被告海南联华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张文昉出具借条,原告张文昉通过湖北黄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被告海南联华公司开设的账户汇款,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在借款期满后,原告张文昉未收到上述借出的款项。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原、被告之间应属民间借贷纠纷。(二)关于刘小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首先,被告海南联华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任命刘小白为该公司总经理,并兼任联华国际·仁邑(后更名为翡翠水城)的项目经理,该决议形成的时间为2010年5月18日,随后,被告海南联华公司又出具授权书,授权刘小白代表其与湖南长沙桐木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合同上既有海南联华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的私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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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昉与海南联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借条虽是刘小白出具,但该款是汇入被告方的银行账户,且被告海南联华公司发出了《任职通知》、《授权书》等,原告方有理由相信刘小白有代理权,同时,庭审之后本院亦向其调查核实了相关事项,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故对原告张文昉提交的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本院予以采信。因承诺书等是股权转让中的相关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且被告方股东出具的张文昉投资款明细表中并不包含6000000元,故对被告海南联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的定性。刘小白以被告海南联华公司的名义向原告张文昉出具借条,原告张文昉通过湖北黄鹤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向被告海南联华公司开设的账户汇款,履行了出借义务,但在借款期满后,原告张文昉未收到上述借出的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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