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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某某与唐双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交警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原、被告均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成因,故根据法律的公平原则,全面考虑事故发生的情况,本院依法认定双方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因侵权行为致原告受伤,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应付50%的赔偿责任。关于医疗费,对于被告提出异议的由南京友谊整形外科医院出具的拍片费96元,原告解释系应鉴定部门的要求所拍,且鉴定意见书中亦将上述X线片作为鉴定依据,故对被告提出的该项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医疗费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为33182.4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虽系沅江市xx镇xx村村民,但其长期在城镇打工,故原告根据伤残十级的鉴定意见,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江苏省2011年度城镇民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主张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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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捷英达公司与人保财险渝水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对此次交通事故造成被上诉人贺兰英受伤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首先,关于上诉人江西捷英达公司是否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颜志文驾驶的粤CG0477号小车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且是交通事故成因之一,江西捷英达公司作为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具有明显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故一审判决其与颜志文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并无不当;其次,关于贺兰英的医疗费认定和医保范围外医药费、鉴定费的承担问题。根据贺兰英提出的诉请,贺兰英主张的医疗费数额为其自付的13570.01元及被上诉人吴尉升为其垫付的25000元,有医疗费票据和交警部门的证明为证,应予认定。对于其中医保外医药费的问题,一审判决认定人保财险渝水公司与吴尉升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依法申请鉴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保财险渝水公司主张核减的依据不足;对于鉴定费,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范围,人保财险渝水公司主张不予承担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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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xx与王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x疏于观察,未能按规定临时停车,与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其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原告因事故所受合理损失可在强制险范围内得到赔偿,超出强制险范围的损失,应由被告王x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伤后的合理损失,本院做如下分析:一、医疗费,依据原告及提供的就医记录及医疗费单据,本院核实原告受伤后自行支出部分为36004.20元,应扣除住院伙食费228.25元;二、护理费,根据鉴定结论护理期限为2个月,参照上海市护工市场一般行情,按每月900元予以确定;三、营养费,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期限为2个月,本院按每月900元的标准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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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鉴定结论是确定原告相关损害事实和相应赔偿数额的依据,鉴定费是原告用于证明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故原告邓某某支出的鉴定费应由被告平安保险珠海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本院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对本案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5月22日11时许,被告黎某某驾驶粤C×××××号厢式小货车在咸宁市咸安区南山三角洲附近与原告邓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原告邓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咸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黎某某驾车不按规定让行,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邓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邓某某在咸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了9天,共支出医疗费7521.88元。2015年9月10日原告邓某某经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鄂明医鉴字(2015)第20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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