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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国强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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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国强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庞国强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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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国强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庞国强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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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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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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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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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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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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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文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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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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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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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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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死者家属的损失,得到死者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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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禤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禤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禤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且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其认罪认罚,具有从轻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禤某甲不起诉。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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