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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纳.川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2025-06-16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至本案审理期间,第5743720号“TRUMP”商标,即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可以作为评判本案申请商标能否得以注册的依据,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方面相一致;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符合《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综上,唐纳·川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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