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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淑芹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与郭京胜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曹淑芹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郭京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曹淑芹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豫J6B309号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次事故造成郭京胜及乘坐人曹淑芹受伤,曹淑芹自愿放弃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应分担的部分,由郭京胜优先受偿,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按照70%责任比例赔偿。被告刘某某先期垫付的1万元,可折抵其应当承担的赔偿款。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原告曹淑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分析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费用证明、住院病案、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曹淑芹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为6693.5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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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赵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赵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鲁PF1039/鲁PFE55挂号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本次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腾达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证据证实该车辆的所属情况,故对于保险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由登记车主即被告腾达运输公司承担。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结合原告赵某某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情况分析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收费票据、诊断证明、住院病案、费用明细等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支出的医疗费数额为176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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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李三军、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李三军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赵某某伤残,经交管部门事故认定,李三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不负事故责任,故李三军、王某某应对赵某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赵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以上,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赵某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续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赵某某未提供收入证明,故误工费标准确定为120元天。交通费确定为500元。人寿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15%的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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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支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解释合情合理,本院予以采信。杨某某请求按270天计算误工时间,而其提供的鉴定意见书鉴定的误工时间为6个月,综合杨某某的伤情情况,依法确认误工时间为180日。杨某某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由于杨某某怀孕期间受伤,结合其伤残程度,本院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杨某某请求交通费600元,鉴于事发后杨某某为找寻肇事车辆和司机、住院、转院、出院,支出了该部分费用,故其诉请依法予以支持。杨某某请求营养费每天按30元,共计900元,结合原告伤情,考虑到其受伤期间妊娠5月,医嘱要求加强营养,鉴定意见书也确定了增加营养期为1个月,故该诉请依法应予支持。杨某某请求伤残赔偿金18892元,被抚养人抚养费6098.4元,共计24990.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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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与汤某某、化守景、濮阳市豫龙油气有限公司、左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审采用的鉴定结论明确载明“受害人三年前骑车自行摔倒致颅脑损伤,与本次的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两次损伤合并为五级伤残”,在本案中如何划分比例的问题。因存在两处颅脑损伤是客观事实,合并为五级伤残,原审直接以五级伤残判决伤残赔偿金,明显包含了受害人自己损伤的部分,故存在不妥。受害人三年前颅脑损伤并无伤残等级的评定,但根据本案原审的医疗住院病历、出庭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受害人三年前颅脑损伤后的身体状况为:丧失了干重体力的劳动能力,且有一定的失语症状;但能进行简单交流,能从事轻体力劳动,日常生活能够自理。因此本院结合上述情况,对原审以60%赔偿系数计算的伤残赔偿金78036元,酌情扣减20%赔偿系数即减少26012元作为其自行损伤的部分,对双方较公平、合理,伤残赔偿金最终确定为52024元。对护理依赖赔偿是否扣减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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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邵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交通大队作出的本次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因鲁D×××××号小型轿车在被告永安财保枣庄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本院综合分析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由被告邵某某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其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鲁D×××××号小型轿车也在被告永安财保枣庄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对被告邵某某应承担的60%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先由该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赔偿原告谢某某;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仍不足部分,被告邵某某承担60%赔偿责任。根据原告伤情、治疗状况、出院医嘱及枣庄正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综合认定:原告谢某某的多发肋骨骨折后为八级伤残、张口轻度受限为十级伤残、右肩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为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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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秦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秦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交通事故,应对事故中受伤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车辆在人寿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人寿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人寿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秦某某、南乐县昌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按其过错程度予以赔偿。因原告宋某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可减轻被告2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本院分析如下:医疗费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为证并经本院审查依法予以认可。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及护理人王守岭的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予以维护。误工费应为15799元[(3371+3837+3171)÷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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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佀景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过错违章造成他人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被告人财险濮阳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J×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承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应由实际车主佀景民与挂靠公司共同赔偿。对于赔偿比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被告以承保车辆过错较小为由认可10%-20%,根据事发时双方违章情况及过错大小,原告主张30%并无不当,应予维护。将原告各项损失分析如下: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标准、硅胶套标准、车损,被告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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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侯某某,濮阳市兴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豫JZX0**号车辆在太平洋保险延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车辆保险期内,侯某某为被告濮阳振兴公司雇佣司机,原告人身损害和财产合法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延安支公司在豫JZX0**号车辆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濮阳振兴公司按70%的责任比例赔偿。原告伤残等级、护理期限以[2018]临鉴字第09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准,后续治疗费在原告实际治疗后可另案诉讼。案件审理中,原告提供居住证明和工资证明,请求伤残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误工费每天以150元计算,因原告提供证据不充分,故原告该请求不予以支持,原告伤残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213元标准计算,原告误工费以每天120元计算。被告太平洋保险延安支公司辩称原告未申请司法鉴定误工期,现原告请求误工期为受伤之日至定残日前一天是为获得更多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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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黄体柱、濮阳市广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黄体柱负次要责任,所驾驶事故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阳光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公司死亡伤残限额已在另案赔付完毕,在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程某某医疗费10000元;被告黄体柱过程错程度较小,承担30%的赔偿责任,交强险限额不足部分按照被告黄体柱过错程度赔偿原告81613.91元(272046.35元×30%),以上损失共计91613.91元。原告主张超出上述赔偿数额的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阳光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足以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黄体柱、广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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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谢长某、濮阳市鑫鹏钻采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1.医疗费63089.91元,其中自费药结合本案实际与司法实践按13%扣减自费药:63089.91×13%=8201.6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4天×30元/天=1920元。以上项目及金额均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误工期限180天、护理期限90天、营养费1800元、续治费12000元均有鉴定意见,即1.误工费为180天÷30天×3300元=19800元;2.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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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中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范某支公司、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致孙建中受伤,孙建中受伤后一直进行治疗,并于2015年5月7日进行了内固定取出手术,孙建中于2015年5月2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孙建中的就诊情况与本案事故所致伤情相符,孙建中一审中提供的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伤情系本案交通事故所致,保险公司要求调取孙建中的全部住院病历并无必要,原审法院对此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认为孙建中的伤情与本案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审法院依据孙建中的申请依法委托丹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孙建中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该鉴定意见应予采信。上诉人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推翻,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孙建中并非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保险公司提出孙建中的父母生育多名子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孙建中并非投保人,其无法掌握商业三者险原件,虽然孙建中提供的商业三者险保单是复印件,但商业三者险与交强险为同一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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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林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引起的民事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是:(一)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二)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一)关于民事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经公安机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此,被告林某某因过错造成原告身体损害产生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事故车辆×××号小型客车已向被告人保海南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险(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保海南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错责任限额范围内和第三者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林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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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周千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由于过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鉴定结论问题,因此次鉴定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的,其鉴定程序及鉴定机构相关资质合法,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同时也未提交重新鉴定的申请,本次事故确实造成原告张某某右胫腓骨远端骨折等伤,故本院认可该鉴定结论。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非医保用药的问题,因其保险条款系格式条款,不应作扩大解释,而保险条款中并未直接载明非医保用药属于免赔范围,且怎样诊疗和用药是医疗机构根据伤者的伤情所决定的,故非医保用药应当赔偿。关于鉴定费不承担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和因保险条款未将鉴定费列举为间接损失,故鉴定费应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因误工费提供了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驾驶证及7500元/月的工资证明等相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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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与周保金、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保金、乔某某负同等责任是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的客观反映,该认定书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失的,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周保金所有的×××号车在太平财产保险公司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乔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应由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应由乔某某、周保金各按责任比例承担50%。乔某某医疗费凭医疗票据计算计28990.74元,其中包括周保金给乔某某垫付2281.40元,因山西省煤炭中心医院给乔某某治疗出院医嘱要求继续住院治疗,故周保金提出的转院需医生证明,对乔某某的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费和山西大医院的门诊费认为无关联性,不予认可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乔某某住院治疗14天,每天按100元计算,计1400元;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参考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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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邵某坤、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邵某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孟某某无责任,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豫J×××××号车交强险的承保人,被告华海财险河南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首先应由被告紫金财险河南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各项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华海财险河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10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定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20429.42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门诊票据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1150元。原告住院23天,每天按50元计算。3、营养费460元。原告住院23天,每天按2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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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满山与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事故发生时被告赵某驾驶的豫H×××××小型面包车在被告人民财险焦作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故原告上述损失114,744.37元应首先由被告人民财险焦作分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78,749.4元(包括医疗费1万元、误工费7,354元、护理费8,719.44元、交通费680元、残疾赔偿金46,295.96元、鉴定费为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足部分35,994.97元(包括医疗费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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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杨某某误工费的认定是否正确。杨某某年龄虽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杨某某提供了其在养殖场打工的证明,证明了其仍从事着力所能及的劳动,且已生效的(2018)豫0922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中亦支持了杨某某的误工费,故一审法院判决人民财濮阳分公司支付杨某某的院外误工费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人民财濮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凌燕审判员  马艳芳审判员  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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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保国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有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豫J×××××号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所受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依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4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王某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医疗费33185.18元,依法提交了医疗费用票据,予以支持;要求后续治疗费4800元,依法提交了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予以确认;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24天×30元),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营养费480(24天×20元),符合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要求误工费21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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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徐国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徐国凤提供的河南省建筑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濮阳市中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资表、误工证明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徐国凤的工作情况,结合仲景街道办事处牛王庙出具的居住证明,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徐国凤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徐国凤受伤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鉴定作出之日为2017年5月12日,一审计算7个月的误工费正确。一审对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判决适当,施救费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损失,一审判决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予以赔偿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华泰财险河南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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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金某与温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叶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温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金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信。由于被告温某某驾驶的豫J×××××号车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原告张金某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或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按照责任划分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不足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依照法律规定确认原告张金某的损失为:1、医疗费1846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50元天×14天=700元,原告主张420元);3、营养费140元(10元天×14天=1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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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梁某某因本次事故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因事故车辆鲁R×××××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并不计免赔,且在保险期间。且被告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故原告梁某某的合理合法损失,首先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本院依照庭审调查情况及原告诉求,支持原告诉请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40096元,根据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对其医疗费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0元/天×28天=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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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想诉智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事故经清丰县公安机关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智振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郭瑞民作为肇事车辆车主及肇事司机的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智振作为雇员,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视为存在重大过失行为,应当与被告郭瑞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被告郭瑞民所有的豫JR3368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濮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太平洋财险濮阳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余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的范围,由被告郭瑞民予以承担,被告智振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本院的分析认定:一、医疗费用部分。1、关于医疗费27986.79元,本院依有效票据载明的27958.79元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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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银婵诉赵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事故经清丰县公安机关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事故的责任认定,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本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赵某、赵荣冰作为肇事车辆共同车主,应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由于二人共有的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寿财险郑州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直接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告请求的具体赔偿项目和本院的分析认定:一、医疗费用部分。1、关于医疗费38296.82元,有有效票据为凭,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60元,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以上能够认定为原告在医疗费用部分的合理费用共计38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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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以挂靠公司濮阳市亨通汽车运输公司名义与两名被告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保险合同及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做为该货车的实际所有人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内,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两名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的被保险车辆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二被告对魏县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故此,对魏县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原告的损失问题:一、豫J×××××货车的车辆损失费42000元,有原告提交的修理费票据及二被告的定损清单证实,被告方在质证时,对原告提交的修理费票据及定损清单亦无异议,故此,对原告的豫J×××××货车的车辆损失费420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关于施救费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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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浪与李文峰、南乐三兴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南乐三兴公司对原告胡海浪证据1、2、3、4、7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5,被告财险南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于证据6,本院结合原告胡海浪治疗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为2000元。被告李文峰、南乐三兴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6年12月24日7时16分许,原告胡海浪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北港镇新力大道自北港镇往湖南方向行驶。行驶至北港镇计划生育中心门前路段时撞击由被告李文峰驶停在路边的豫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J×××××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致二车受损,原告受伤。通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第2016(122401)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胡海浪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未戴安全头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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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与安**1、武**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魏县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魏公交认字(2015)第15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经过交警实际勘查事故现场及对当事人调查后作出的,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技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被告张仕超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本院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重大过失,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车辆豫J×××××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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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在冀D×××××、冀D×××××挂半挂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无责任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某某人民币22,000元,在无责任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梁某某人民币2,000元。上述给付事项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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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财产保险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与孙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阳某保险公司举示的第一份证据,因孙某某否认其收到该保险条款,阳某保险公司未能提供出将该保险条款向孙某某进行送达的相关证据,故该份保险条款对孙某某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阳某保险公司举示的该份证据亦不能证实其提出的反驳主张,即对孙某某的损失应按照何种比例进行赔偿,因其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比例赔偿的依据,故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阳某保险公司举示的第二份证据,仅凭该投保单中的“声明”,也不能证明阳某保险公司向孙某某交付了保险合同及保险条款,加之该投保单载明的内容与孙某某举示的保险单所载的内容相冲突,故对该份证据亦不予采信。孙某某举示的证据为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的交易明细二份,欲证实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的两份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经依法执行完毕,相关赔付款项已经执行给孙某某本人。阳某保险公司质证认为,该两份银行交易明细中并无孙某某名字,也未加盖银行公章,无法证实其真实性及与孙某某的关联性。本院认为,该两份银行交易明细,虽然未加盖银行的公章,但该清单上明确标注了中国农业银行黑龙江分行的字样,该清单打印用纸也系中国农业银行的专业用纸,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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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龙某与赵某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赵某锋驾驶机动车与原告乔龙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后果,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赵某锋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的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损失应先由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平安财险濮阳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偿。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正规专业的鉴定中心出具且被告无异议,因此对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本院予以认可支持。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的严重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的5000元精神抚慰金予以认可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因此原告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赔付精神抚慰金,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工资标准来计算护理费,属于合理诉求且被告无异议,因此对原告该项请求本院予以认可支持。原告2015年初中毕业后就到北京打工,现从事订做橱柜工作,因此对被告关于原告未成年因此不应赔偿误工费的辩解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四个月的工资表不能证明其因事故实际减少的收入,因此本院只认可支持原告误工费按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标准标准计算。因原告伤情较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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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胡电习、南乐县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胡电习驾驶豫J×××××豫JD82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冀D×××××号小型轿车受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参照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有关数据和原告的请求,原告赵某某因该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为:(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8457.39元;(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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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某某与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石家庄支队鹿泉大队作出的第13980292013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信。按此认定书的认定,赵宏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勇士负次要责任,其他人无责。赵宏君是在履行职务时致他人受损的,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其用人单位即被告濮阳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虽对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视为其放弃重新鉴定的权利,默认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原告的损失:1、某医药费18427.45元,有票据可证。2、某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9天=950元。3、某营养费30元/天×19天=5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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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因此事故造成原告主张合理合法的损失,被告应当依法赔偿。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沧州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王立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该认定书程序合法,客观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也没有提交书面的重新鉴定申请,且该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作出,对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某提交了物业费收据、滑县自来水公司的水费收据、用户名为陈某某位于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的电费收据、滑县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燃气费收据、2014年-2018年费用总表、其儿子陈尧康就读的学校滑县中州阳某学校和滑县道口镇火车站初级中学出具的证明、学籍表、2016年和2017年学费、生活费收据和滑县民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原告和妻子、孩子自2014年起在县城自己的房屋内居住至今,要求原告的相关损失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能够证实原告的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在城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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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桥路与李中校、张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2年11月28日原告驾驶豫J50631、豫JD234挂车沿307线由东向西行驶至献县境内G307线155KM+800M处,与前方等候红灯信号的被告李中校驾驶的冀ATB997、冀A8V43挂追尾相撞,被告李中校又与前方等候红灯信号的袁国栋驾驶的冀A49686、冀A8Z79挂追尾相撞的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及乘坐人常永争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此事故后经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韩桥路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李中校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袁国栋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常永争无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予以认定。故被告李中校及被告袁国栋,应按各自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损失,本院酌定原告韩桥路、被告李中校及被告袁国栋的责任比例为70:15:15。因被告李中校是被告张某某雇佣的司机、被告袁国栋是被告徐俊国雇佣的司机,故被告李中校、袁国栋的赔偿责任应分别由雇主张某某、徐俊国承担。又因张某某、徐俊国的车辆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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