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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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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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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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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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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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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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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孟庆源)(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孟某某危险驾驶案)(孟庆源)(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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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市寒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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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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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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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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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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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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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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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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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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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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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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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卞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卞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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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乙醇检测含量不满120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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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乙醇检测含量不满120mg/100ml,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无法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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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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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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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该认罪认罚,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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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刘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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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蔺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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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常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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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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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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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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