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已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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