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认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扣押的涉案款530024.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补缴部分税款、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502153.79元由靖州县公安局退还被不起诉人徐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其罪行,且认罪认罚,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189800.42元应按规定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因此,依法可以对陈某某从轻处理,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石门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117924.78元已按上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非法所得款由靖州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其罪行,且认罪认罚,在案发后主动补缴税款,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其案发后补缴了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涉案款物,由行政机关进行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补缴税款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对罗某某从轻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同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欧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欧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欧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补缴税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积极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280450.47元由靖州县公安局退还被不起诉人钟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人民币437690.4元按上海**有限公司非法所得款已由靖州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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