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系初犯,其主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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