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鉴于董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家人主动退赔赃款,弥补了对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改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