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且造成原告受伤属实,被告于某某及其车辆承保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应按事故责任对原告进行赔偿,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经本院审查金额为16964.7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辩称的应当扣减非医保用药,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故对该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伤残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减少的赔偿,原告户籍地已经村改居,故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789元计算,即73578元(36789元年×20年×10%)。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工资表不是原始的工资支付凭证,且事发时原告已经57周岁,丧失劳动能力,在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下,原告据此主张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受伤后,住院期间由其女儿护理,虽然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交护理人减少收入的其他证据,但从原告伤情来看,其需人护理系客观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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