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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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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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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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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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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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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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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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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能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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