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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交通肇事案)_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Comments0

广东省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1号

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13号之二**豪庭**栋**梯**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龙某某驾驶粤RWT****号小型面包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至御峰花园门前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行人动态,碰撞了正穿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祝某某,造成祝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与自身原发病变共同作用,于2020年3月4日死亡。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案发后能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综合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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