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反映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具有诈骗的故意和客观行为,现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手机1台(扣押单号NO:0001293),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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