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黑色水笔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的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首、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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