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朱某某属于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并达成谅解协议,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系过失犯罪、初次犯罪、偶然犯罪;3.本案被害人是其亲生女儿、亲生父亲及结发妻子等至亲,损毁的是其本人财产,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苑某某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等情节,且被害人系其父亲,其亲属不再要求追究其相关责任,本案社会矛盾已化解,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及情节,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6月2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适用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情节: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已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3.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4.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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