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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街道**村**街**巷**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期间,于2020年4月23日至同年5月22日、2020年6月22日至同年7月20日两次退回金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8月21日至同年9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18日18时许,赵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乡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门口西侧时,与江苏**园林有限公司施工堆放的路沿石原料相撞,致电动自行车乘车人郝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9日11时许郝某某经金乡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根据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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