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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陈某、李某某、泸州唐某运业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张成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某驾驶的货车与被告张成根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李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李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陈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出院医嘱中载明:休息3月,故原告的误工时间应为138天(住院48天+出院后休息3月)。由于原告未提供其收入状况证明,故误工费标准确定为80元/天。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但应扣除伤残鉴定费700元,故鉴定费应为600元。为此,本案的损失有:1、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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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李某某、王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结合本案实际,故对孙某某因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较为适宜。综上所述,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孙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事故发生后,长宁县公安局交通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川临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476号意见书中对续医费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川金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6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孙某某的伤残等级的评定客观、公正,本院也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李某某承担全部责任较为适宜。王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川EE4483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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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路某、罗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中国人保泸州分公司只是对原告的后续医疗费提出异议,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金沙司法鉴定所在鉴定过程中有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宜或是作出该鉴定意见的依据不足,因此,对四川金沙司法鉴定所作出关于邓某某的续医费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确认。2.对邓某某提供的购买苹果手机、皮衣、皮鞋的收据。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仅仅只是提供了购买手机、皮衣及皮鞋的收据,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三样东西是在本次事故中被损坏或丢失,并不能修复使用或修复的价值不大。因此,对原告提供的购买手机、皮衣、皮鞋的收据,本院不予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日晚,路某驾驶川Q12×号小轿车拱乘有邓某某、邱安芬从长宁县往江安县方向行驶。当行至308省道129KM+200m处时,与横在公路上由罗某驾驶的川E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路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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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通与易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本案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及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和续医费作出的鉴定意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并以此为据确认原告的相关损失及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原告的户籍虽然在农村,但其事故前从事道路运输,收入来源于城镇,其相关损失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予以赔偿。川E×重型自卸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原告合理的事故损失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如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仍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赔偿。本案中,原告主张按四川省2017年度有关统计数据计算其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主张原告的医疗费其赔偿部分应扣除非基本医疗用药部分费用,对该部分费用,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医疗费21560.64元、后续医疗费4000元、鉴定及检查费用2760元有据,主张的护理费25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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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曾某某、泸州振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某和曾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王某某和曾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振恒公司应对王某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曾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王某某虽系农村户口,但经社区、镇两级基层组织证明其在城镇居住已一年以上,故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王某某提供了帅开珍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珙泉镇鱼池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能证明帅开珍是王某某之母,故帅开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予支持,但计算年限应为12年。误工时间确定为住院天数和出院后3个月,即为143天。王某某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护理费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确定为30元/天。人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自费药和15%的乙类药,本院认为受害人治疗需要何种药物是由医生根据病人的病情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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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泸州恒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龙马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要求赔偿的主张,应予支持,但对原告主张赔偿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本案按7:3的比例划分责任,即由被告李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30%的责任。由于两次鉴定的意见一致,故本院对鉴定意见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李某和泸州恒安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且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致使其垫付的医疗费用无法查实,故对被告垫付的医疗费用,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鉴于原告的出院医嘱载明休息一月,且原告也未提供其他的持续误工证明,故本院对原告的误工时限确认为131天(101天+30天)。原告陈某某虽系农村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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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与王某全、曾某某、泸州振恒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全和曾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何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王某全和曾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何某某无责任。故王某全应对何某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振恒公司应对何某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曾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何某某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护理费标准、误工费、交通费和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何某某的伤残损失未超出交强险限额,故人保公司要求精神抚慰金在商业三者险中赔偿不予支持。人保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的非基本医疗费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辩解理由不成立。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为此,本案的损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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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杨某某、张某某、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与杨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曹某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曹某某无责,故张某某应对曹某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建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杨某某应对曹某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曹某某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交通费确定为200元。阳某公司辩称医疗费应扣除20%的自费药,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理由不成立。阳某公司还辩称不认可曹某某的眼镜配镜费和电动自行车维修费,但事故认定书上已载明眼镜损坏及车辆受损,阳某公司未对这两项损失进行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现曹某某提供了发票予以证明其财物损失情况,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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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刘某倡、成都龙泉交通运输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致公民身体健康受损的,侵权人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关于本案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本次事故虽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而未进行责任认定。但本次事故发生时,被告刘某倡所驾驶的川Ax号车辆已停稳,原告李某某从车上下车后,在已站立在地面的情况下,被告刘某倡关闭车门时车门将原告李某某的手夹伤。本院认为,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原告李某某已从车上人员即乘客的身份转变为了第三者,故本案事故在赔偿问题上应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而非承运人责任险。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运输公司和被告保险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原告李某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本案相应责任应由驾驶机动车的刘某倡承担。因被告刘某倡事发时是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的本案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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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钟某某、方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钟某某、方某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原告周某受伤,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比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钟某某、方某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该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原告主张30472.60元,因原告提供的江安川南医院病历及医疗费单据为15498.12元,被告对其主张的其余医疗费用认为无病历及诊断证明不予认可,本院对其在江安川南医院的医疗费用予以确定为15498.12元,对其余医疗费用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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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泸州吉某物流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原告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是多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刘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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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某与被告余友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宜公交认字(2013)第022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宜公交复字(2013)第0047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对本案涉及交通事故的认定是否准确,被告余友财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有过错?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见,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余友财属临时占道停车,在临时占道停车时左后轮碾压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白色交通标线上,导致左后侧车身部分越过交通标线占用了机动车道,而右侧车身相距公路边沿尚有60厘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第二款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不得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和依法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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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刘某某、李奎修、泸州吉某物流有限公司、刘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原告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是多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周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该损失应当按照法庭辩论终结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2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标准计算。关于医疗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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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诉杨某某、重庆福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此次交通事故经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谢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本院对该认定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院确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由被告杨某某对原告谢某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30%的民事责任,原告谢某自行承担70%的民事责任。又因被告杨某某系被告福航公司雇请的驾驶员,事故发生在被告杨某某履行工作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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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强与蒲某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此次交通事故经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蒲较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郑强无责任,该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本院对该认定意见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院确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由被告蒲较彬对原告郑强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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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平诉刘某、罗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对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作出被告刘某负主要责任,原告王某平负次要责任的认定,该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公正,本院对该认定意见予以采信,作为双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的规定,本院确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刘某承担80%的民事责任,原告承担20%的民事责任。被告罗某将车借与有肇事小轿车驾驶资格的被告刘某使用,并无过错,被告罗某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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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某与陈某某、泸州唐某运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原告曹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合理损失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鉴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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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辉与刘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已作出原告欧阳辉与被告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认定意见,其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本院对该认定结论予以采信,作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刘某依法应当对原告欧阳辉所受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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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晚昌某与被告徐国海、泸州市常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经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确定被告徐国海负全部责任,原告晚昌某无责任。双方对此认定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本案当事人民事责任比例划分的依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徐国海负此事故全部民事责任,原告晚昌某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和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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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与被告袁某某、江安县博友天然气有限公司南屏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所作出的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马礼富、刘红旭无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院依法确定由被告袁某某承担本案全部的民事责任,同时因被告袁某某系被告江安博友天然气公司的员工,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江安博友天然气公司承担。本案原告与刘红旭、马礼富两案原告就赔付比例达成的协议,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由此确定相应赔偿顺序。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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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万华某与被告王某某、泸州吉某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经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万华某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被告王某某系侵权人,与被告吉某物流公司系挂靠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确定被告王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吉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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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廖某某、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通事故认定书,因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并作为本案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依据。原告对杨祥清应负的赔偿责任自愿予以放弃,系其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廖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70%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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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谢某某、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外务工、居住、生活多年,在挣到钱后回家修建房屋以改善居住环境,是农村居民的合理追求。原告虽因修建房屋未能外出务工,但并未否认此前收入来源于城镇、居住生活在城镇的事实。综上,被告永某财险锦江支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另查明,被告谢某某具有合法驾驶资质,是川EW2619号小型轿车车主。该车在被告永某财险锦江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其中,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审理中,被告永某财险锦江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续医费进行重新鉴定,后来与原告达成按5%的系数计算残疾赔偿金、按2000元计算续医费的一致意见,从而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原告同意本次事故另一伤者邓维英的合理损失优先在交强险内赔偿。邓维英已在另案中与被告永某财险锦江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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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高义、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唐高义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吴某某无责任,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院依法确定被告唐高义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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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宗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该损失应当按照2016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标准计算。据此,本院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认定如下:关于原告的医疗费6540.16元,有发票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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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连与被告蔡某某、邓某某、易某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交通事故经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确定被告蔡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易某均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李某连无责任。原、被告对此认定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确定本案当事人民事责任比例划分的依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院依法确定被告蔡某某负此事故70%的民事责任,被告易某均此事故30%的民事责任,原告李某连不承担责任。由于被告蔡某某驾驶属被告邓某某所有的川QA363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且邓某某是蔡某某的岳母,对蔡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部分,可由被告蔡某某与被告邓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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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胡某、曹某某、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结论客观,所作出的胡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院依法确定由被告胡某承担本案70%的民事责任。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曹某某存在过错,故曹某某对本案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民安财险泸州公司认为原告从事发在2015年9月16日后没有用药,原告存在挂床治疗的情况,对其实际住院天数认可52天。原告则认为自己在2015年9月16日后有用药,且病历中还有体温测试记载,不存在挂床的情况,因被告民安财险泸州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原告的主张不实,故本院对原告的住院时间确定为79日。关于原告伤残赔偿金赔偿标准参照农村还是城镇标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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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与曾某道、泸州市跨越物流公司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江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第51152312016005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曾某道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责任,刘怀成负次要责任,原告龚某某无责任,该责任认定客观、合法,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据此,本院认定被告曾某道在本案中承担70%的责任,刘怀成承担30%的责任。因原告自行放弃向刘怀成主张赔偿,是对自己权利义务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曾某道是本案肇事车辆川E2731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登记车主跨越物流公司聘请的驾驶员,其承担的责任应当由跨越物流公司代为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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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与陈某某、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本院对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作为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一方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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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易某某、泸州腾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支公司南溪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与责任划分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当事人民事责任划分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院依法确定由被告易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泸州腾达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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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毛某某、泸州市春秋旅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毛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致原告周某某受伤致残,被告毛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周某某的损失。大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51012912015005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认定书,本次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全部由被告毛某某承担。被告毛某某系被告泸州春秋汽车公司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本次交通事故,应由被告泸州春秋汽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毛某某、泸州春秋汽车公司、平安财保泸州中心支公司认为本次交通事故系原告周某某横穿公路造成,原告周某某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抗辩意见,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损失项目及具体数额如下:1、医疗费57552元,有相关医疗机构的出院证明书、病历、住院费用结算票据证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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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与罗某某,陈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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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关于罗某某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罗某某虽系农村居民,但其在一审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河北铸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及公司工商信息、兴文县光明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兴文县光明煤矿为罗某某缴纳工伤保险明细、兴文县石海镇红鱼社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事故发生前罗某某长期在城镇务工,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因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予以否定,故一审法院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罗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改判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罗某某残疾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罗某某父母罗朝仲、刘安会的扶养义务人有几人的问题。太平洋保险公司认为罗某某父母罗朝仲、刘安会有七个子女,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诉讼中,罗某某提供了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罗朝仲、刘安会、罗某某系罗某某的被扶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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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公司与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方某某被川E19号货车碾压致残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虽然方某某在受伤致残前曾从搭乘的川Q67号摩托车上摔下,但其当时并未受伤,方某某在后来实际遭受损害时,已不属于川Q67号摩托车的车上人员。对兴文县交管大队于2014年8月13日重新作出的宜公交认定字第2014第00162号责任认定书,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根据该责任认定书,确定兴文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文县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锡强 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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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世淑与吴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本院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即被告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郭世淑不负事故责任。原告郭世淑受伤的损失应当首先由承保川E×××××号车交强险的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应当由川E×××××号车方承担的部分,由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负责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吴某负责赔偿。原告郭世淑虽为农村居民,但其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其主要生活来源于城镇,消费在城镇,故其损失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郭世淑已年满64周岁,原告郭世淑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受伤前仍从事劳动,并有劳动收入来源,故对其误工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属原告郭世淑为确定损失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计算为损失范围。医嘱未注明需加强营养,故营养费不予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郭世淑请求按3000元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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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吉某某、秋某等与龙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原告理应得到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经色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秋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原告秋吉某某无责任。本院确定被告龙某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秋某承担30%的责任,原告秋吉某某不承担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同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公司在根据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1、关于护理费的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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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袁守军、泸县云龙镇七星俺联营车队、马某、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得到赔偿。事故发生后,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合理、合法,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宜公交认字(2011)第0003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在审理中,被告袁守军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对鉴定报告作出的事实依据予以科学、合理的证实,故本院对其鉴定报告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川Q91890号小型普通客车承担70%的责任,川E13716号中型自卸货车承担30%的责任较为适宜。被告袁守军驾驶川Q91890号小型普通客车、被告马某驾驶川E13716号中型自卸货车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故袁守军、马某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周某某、泸县云龙镇七星俺联营车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周某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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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购票乘坐被告长龙运业公司的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的规定,自被告向原告交付客票时,双方就建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原告的户籍证明虽登记为农业家庭人口,但原告进城务工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可视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费用时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其具体赔偿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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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泸州大成运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车主同意乘坐了属于被告大成公司的车辆,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据此就有义务将原告及车内物品等安全送至目的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大成公司可在赔偿以后向实际车主追偿。原告的身份证明登记为农业家庭人口,在计算赔偿费用时应以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具体赔偿数额、项目和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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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世与陈某、平安天府保险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作出认定,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本院按采信的兴文县交警大队责任划分确定被告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3229.6元,因原告在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已由被告陈某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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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谭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谭某到彭某某家中与彭某某发生纠纷,双方拉扯中导致彭某某受伤,谭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就彭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彭某某与谭某作为邻居,应当注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不能影响他人,彭某某经常在晚上弄出噪音,必然对他人的休息造成影响。谭某多次向彭某某提出意见,彭某某并未注意和整改,从而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故彭某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谭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确定对彭某某的此次损失由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彭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彭某某的损失,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审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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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谭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谭某到彭某某家中与彭某某发生纠纷,双方拉扯中导致彭某某受伤,谭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就彭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彭某某与谭某作为邻居,应当注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不能影响他人,彭某某经常在晚上弄出噪音,必然对他人的休息造成影响。谭某多次向彭某某提出意见,彭某某并未注意和整改,从而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故彭某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谭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确定对彭某某的此次损失由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彭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彭某某的损失,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审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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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谭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谭某到彭某某家中与彭某某发生纠纷,双方拉扯中导致彭某某受伤,谭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就彭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彭某某与谭某作为邻居,应当注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不能影响他人,彭某某经常在晚上弄出噪音,必然对他人的休息造成影响。谭某多次向彭某某提出意见,彭某某并未注意和整改,从而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故彭某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谭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确定对彭某某的此次损失由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彭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彭某某的损失,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审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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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谭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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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谭某到彭某某家中与彭某某发生纠纷,双方拉扯中导致彭某某受伤,谭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就彭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彭某某与谭某作为邻居,应当注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不能影响他人,彭某某经常在晚上弄出噪音,必然对他人的休息造成影响。谭某多次向彭某某提出意见,彭某某并未注意和整改,从而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故彭某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谭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确定对彭某某的此次损失由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彭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彭某某的损失,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审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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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谭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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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谭某到彭某某家中与彭某某发生纠纷,双方拉扯中导致彭某某受伤,谭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就彭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彭某某与谭某作为邻居,应当注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不能影响他人,彭某某经常在晚上弄出噪音,必然对他人的休息造成影响。谭某多次向彭某某提出意见,彭某某并未注意和整改,从而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故彭某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谭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确定对彭某某的此次损失由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彭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彭某某的损失,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审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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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谭某到彭某某家中与彭某某发生纠纷,双方拉扯中导致彭某某受伤,谭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就彭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彭某某与谭某作为邻居,应当注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不能影响他人,彭某某经常在晚上弄出噪音,必然对他人的休息造成影响。谭某多次向彭某某提出意见,彭某某并未注意和整改,从而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故彭某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谭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确定对彭某某的此次损失由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彭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彭某某的损失,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审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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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谭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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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谭某到彭某某家中与彭某某发生纠纷,双方拉扯中导致彭某某受伤,谭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就彭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彭某某与谭某作为邻居,应当注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不能影响他人,彭某某经常在晚上弄出噪音,必然对他人的休息造成影响。谭某多次向彭某某提出意见,彭某某并未注意和整改,从而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故彭某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谭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确定对彭某某的此次损失由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彭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彭某某的损失,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审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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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与谭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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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谭某到彭某某家中与彭某某发生纠纷,双方拉扯中导致彭某某受伤,谭某对此存在过错,应当就彭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彭某某与谭某作为邻居,应当注意个人的工作和生活不能影响他人,彭某某经常在晚上弄出噪音,必然对他人的休息造成影响。谭某多次向彭某某提出意见,彭某某并未注意和整改,从而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故彭某某对本案纠纷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谭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确定对彭某某的此次损失由谭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彭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彭某某的损失,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审定: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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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丁某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后,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勘察后已作出认定,原告无责任,被告丁某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分述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以及被告祝开友向本院提供了兴文县中医医院的正规医疗费票据,证明李某某的医疗费为56250.9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的规定,本院确认李某某医疗费为56250.92元;(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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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林卫某、泸州吉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罗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告林卫某临时停靠的川E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罗某伤残,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原告罗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林卫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被告林卫某应对原告罗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吉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川Ex号仓栅式运输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泸州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不计免赔险等保险,且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人民财产保险泸州分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罗某损失。原告罗某所支付的鉴定费是为查清保险标的必然产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原告罗某交通事故伤后需进行左锁骨骨折后畸形愈合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次内固定取出术,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原告罗某可另行主张。原告罗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1.残疾赔偿金136266元(26205元/年×20年×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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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吴天平、泸州明洋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吴天平驾驶×1号重型货车在宜威路63KM处右转弯时,与胡某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胡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胡某某的伤残等级及续医费,经本院委托西南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两个十级伤残,其后续治疗费评定为15000元,故本院对胡某某的伤残等级以两个十级伤残确定,对胡某某的后续治疗费以15000元确定;胡某某虽系农村户籍,但其提供的证据及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其长期在高县沙河镇河坝街居住生活,平时长期帮人从事钻井工作,故胡某某的伤残赔偿标准应以城镇标准进行计算;胡某某之母杜正先,在其丈夫去世后,从其丈夫单位领取的400元属生活补助费,并非养老保险金,故本案中仍应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的规定,胡某某要求按64天计算误工时间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胡某某要求计算交通费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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