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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与詹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26 李北斗 评论 0

综上,本案的损失(没有包括鉴定费)为:医疗费5873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900元+护理费11120元+误工费42137.8元+残疾赔偿金180908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306201.6元。在医疗费58735.8元中,某某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8000元,之后,由于原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58735.8元-18000元)×70%=28515.06元,被告詹某某承担非基本医疗费:(58735.8元-交强险限额18000元-原告承担28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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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刘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4-09-26 李北斗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主要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舒某某的伤残等级情况,原告主张应采信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或进行重新鉴定,不应采信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其主要理由为: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时间比较短,没有对原告的生活背景进行询问了解,时间短暂、显得很草率,鉴定之后,原告家属录原告真实生活的视频,原告不能认识家属,没有意识行为,生活需要护理,吃饭正常,穿衣、上厕所需要人帮助等,故对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但对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的资质与鉴定程序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对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资质和鉴定程序无异议,原告主张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鉴定时间短暂、草率,其只是怀疑,并未提供任何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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