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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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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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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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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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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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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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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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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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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认罪认罚以及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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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赔偿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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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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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邹某甲交通肇事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邹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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