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56********,汉族,初中肄业,打工,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死亡)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苏B2****的小型轿车,载带其妻子黄某某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化市232省道105KM+500M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范某某驾驶的由南向北直行的车牌号为豫NY****重型半挂牵引车、豫N****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致吴某某受伤、黄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经兴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对其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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