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靖江支公司、泰州支公司承认原告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车辆投保情况的事实、住院治疗的事实,以及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交通费200元,故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被告虽然提出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的费用,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那些费用属于非医保用药,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及检查费共计12497.36元应予确认。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供了利津鸿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2015年8月、9月、10月份原告孙某某的工资表,证明了原告月工资为3000元,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原告孙某某误工时间为120天,确认误工费为12000元。关于护理费,原告提供了东营市华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利津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了原告受伤后住院期间在该公司雇请护工二人护理19天,出院后雇请护工护理30天,劳务费为每人每天120元,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原告孙某某的护理时间为住院期间需要2人护理,院外需要1人护理30天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员在驾驶车辆行驶期间,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安全行驶。本案第一被告孙某驾驶陕CFR899号小型普通客车与原告姚某某相撞,造成姚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孙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故被告孙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承保公司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姚某某医疗费:陇县人民医院住院医疗费2671元,宝鸡市中医医院住院医疗费47468.4元及支付的34.5元均予认定,后续治疗费12000元,共计6217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应计算住院期间21天,每天30元,计630元;营养费因医嘱建议加强营养,故原告诉请计算90天,本院予以认可,每天20元,计1800元;误工费因医嘱出院后平卧床休息4—6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过错行为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景某驾驶台铃牌两轮电动车将原告曹小利撞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景某受雇于延安美速达公司,在从事其雇佣活动中致原告受伤,延安美速达公司作为景某的雇主理应与景某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被告美速达替景某在被告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景某、延安美速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曹小利损失: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为47270.62元,其中被告美速达与被告景某共向原告垫付43270.62元,原告损失仅为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的交通费500元未提供交通费票据,结合原告病情及住院天数,本院酌情认定为300元;原告诉请复印费35元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残疾辅助器具费2018元,因病情实际需要购买残疾辅助器具,故其主张残疾辅助器具费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告马吉林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原、被告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侯磊应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本起事故还有另一伤者项某,故应适当预留交强险赔偿份额,综合考虑后确认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5000元)为本案交强险赔偿限额。关于赔偿项目。原、被告经质证无异议的损失如下:误工费10800元,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5400元,本院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按60元天,计60天,确认护理费36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87244元,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丁某某在与被告景某某的交通事故中受伤,依法应当获得赔偿。本案肇事机动车在被告人保海安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原告的损失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原告在事故后已就相关损失进行过诉讼,人民法院对其部分损失亦已作出判决,现原告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海安支公司以内固定未取出为由,否定原告关于十级伤残的鉴定意见,无法律依据,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为农村居民,其残疾赔偿金计算为13598元×20年×10%=27196元;原告在事故中负有主要过错,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500元;原告为鉴定支付了交通费用,本院酌情认定为1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遭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与戚龙新驾驶的苏J×××××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李锋死亡,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戚龙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依法有权主张被告杨某某、戚龙新按责进行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责分担。本院(2017)苏0925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原告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被告杨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戚龙新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一起聚餐饮酒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遭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与戚龙新驾驶的苏J×××××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李锋死亡,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戚龙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依法有权主张被告杨某某、戚龙新按责进行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责分担。本院(2017)苏0925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原告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被告杨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戚龙新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一起聚餐饮酒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遭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与戚龙新驾驶的苏J×××××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李锋死亡,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戚龙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依法有权主张被告杨某某、戚龙新按责进行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责分担。本院(2017)苏0925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原告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被告杨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戚龙新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一起聚餐饮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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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遭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与戚龙新驾驶的苏J×××××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李锋死亡,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戚龙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依法有权主张被告杨某某、戚龙新按责进行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责分担。本院(2017)苏0925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原告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被告杨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戚龙新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一起聚餐饮酒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遭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与戚龙新驾驶的苏J×××××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李锋死亡,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戚龙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依法有权主张被告杨某某、戚龙新按责进行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责分担。本院(2017)苏0925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原告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被告杨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戚龙新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一起聚餐饮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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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遭受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与戚龙新驾驶的苏J×××××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致苏J×××××号轻型普通货车乘坐人李锋死亡,被告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戚龙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原告依法有权主张被告杨某某、戚龙新按责进行赔偿。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按责分担。本院(2017)苏0925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原告顾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被告杨某某承担55%的赔偿责任、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戚龙新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顾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一起聚餐饮酒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苏M×××××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孙某昂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原、被告无异议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本院予以确认。医疗费,原告所举证据能够反映原告因伤治疗的客观事实,可以作为确认原告医疗费损失的依据,原告同意扣减伙食费914元,本院予以照准,其中救护车费100元,不属医疗费范畴,应予扣除,在交通费中另行计算。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原告的治疗费用中哪些用药为非医保用药,此类用药在国内可由其他医保类用药替代,以及与替代药品的差价等,故对其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请求不予支持。护理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苏B×××××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各方对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认定无异议,故对原告的事故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薄炳兴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所举证据确定。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医疗费用中的1286.2元的伙食费用应予以扣减。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但其未能列举非医保用药在国内的可替代药品及其相应差价,且治疗过程中具体用药种类系医疗机构根据原告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原告并无决定权,故被告保险公司该抗辩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信。护理费,原告主张的标准不超出本地护工从事同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该认定书应当作为确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依据。因苏M×××××号重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英大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英大公司按责在商业三责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陈某按责赔偿。因本起事故还造成邵其锋受伤,邵其锋的损失共计393275.82元,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原告及邵其锋的损失金额按比例赔偿给原告及邵其锋。至于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因被告陈某肇事后逃逸应免除商业三责险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该条款是义务性规范,“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充分考虑到事发时双方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并无不当,应予采纳。被告就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的抗辩意见没有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第3.2条规定:机动车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使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一)关于本案的责任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之规定,本案被告徐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浙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先由浙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因被告徐某某与原告分别负事故的主次责任,且徐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原告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故被告徐某某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二)关于原告的鉴定意见。两被告对原告的鉴定意见虽然提出异议,但经本院释明后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本院审查后认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有相应资质,鉴定意见未见明显瑕疵,故本院对该意见依法予以认定。(三)关于原告的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苏M×××××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各方对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认定无异议,故对原告的事故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王中和赔偿60%。关于原告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所举证据确定。原告提交的法医学鉴定书,系经本院委托作出,可以作为计算原告损失的依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相关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明细单证明,予以认定,但其中的膳食费用256元及陪护护工费1300元应予以剔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但其未能列举非医保用药在国内的可替代药品及其相应差价,且治疗过程中具体用药种类系医疗机构根据原告实际需要进行确定,原告并无决定权,故被告保险公司该抗辩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商业三者险中要扣除20%的免赔率,被告徐某某和恒通公司均表示认可,予以照准。被告徐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肇事车辆,虽系履行职务行为,但其基于承包合同自愿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恒通公司自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侵害受害人权利,原告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其提供的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发票等为证,应予认定,伙食费予以扣除;营养费,参照本地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酌情计算。误工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收入损失,故按照本省上年度相近行业工资水平标准计算。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标准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对公安机关所作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本院照准。被告保险公司虽然提供了保险条款,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已将保险条款交付被告弘某公司,且不能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向被告弘某公司作出了明确提示说明义务,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根据事故责任,兼顾到事故当事人所驾驶的交通工具类别,本院确定交强险余额的80%由被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结合原告所举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辆修理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医疗费,根据原告的病史资料结合医疗费票据确定。原告因伤势较重而入住重症监护室观察治疗,所产生的监护病房床位费、重症监护费属于合理治疗费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282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永生11282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669元,由原告闫永生负担(原告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侵权人即被告朱国庆、陆某某按责承担,原告及被告陆某某对事故责任认定结论持有异议,要求被告朱国庆承担全部责任,然均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现有的事故认定书,故原告及被告陆某某上述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商业险与交强险一并处理,被告朱国庆按责承担的部分,被告保险公司亦应当在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本院根据原告举证以及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治疗资料以及医疗费发票予以确定,其中伙食费不属于医疗费,应予扣除;陪护护工费应当计算在护理费项下,救护车费应当计算在交通费项下;对于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的非医保用药,原告及被告朱国庆不予认可,对此本院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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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徐某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苏M×××××小型轿车在某某财保泰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推行的非机动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徐某某的损失不超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之和,故由某某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余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某某财保泰兴公司赔偿其中的80%,其余损失由徐某某自行负担。关于徐某某的损失,根据其诉讼请求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蔡某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苏M×××××小型轿车在平安财保泰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王聪宇驾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蔡某某为行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蔡某某的损失,不超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之和,应先由平安财保泰州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平安财保泰州公司赔偿其中的80%,其余损失由蔡某某自行负担。关于蔡某某的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袁某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苏F×××××轻型厢式货车在人民财保如皋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某无责任,袁某某的损失不超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之和,由人民财保如皋公司予以赔偿。关于袁某某的损失,根据其诉讼请求,本院逐一认定如下:1.医疗费,袁某某主张12106元,有医疗文证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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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卢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卢某无责任,且卢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之和,故卢某的损失应由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卢某的损失,根据其诉讼请求,本院逐一认定如下:金额项目原告主张本院认定医疗费用赔偿项目医疗费33614.78元根据原被告提交的相关医疗文证,卢某共产生医疗费损失33868.38元(含刘某某垫付的款项)。对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某萍、史某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戴某驾驶的车辆在安某财保江苏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戴某驾驶的机动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史某某驾驶的助力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某萍无责任,黄某萍、史某某的损失,不超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之和,由安某财保江苏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伤残赔偿项目责任限额由黄某萍、史某某各半使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杨某因本起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有权获得相应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李某某在人民财保泰兴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1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驾驶的均为机动车,杨某的损失,先由人民财保泰兴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余额(医疗赔偿项目余额为0元、伤残赔偿项目余额为101050元)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李某某赔偿其中的70%,其余损失由杨某自行负担。关于杨某的损失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苏M×××××号小型客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由被告杜某赔偿。关于原告的损失,原、被告无异议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本院予以确认。医药费,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医药费票据,能够反映原告因伤治疗的客观事实,可以作为确认原告医疗费损失的依据,其中伙食费原告同意扣减,本院予以照准。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原告的治疗中哪些用药属于非医保用药,此类用药在国内可由其他哪些医保类用药替代以及替代药品的差价,故对其要求扣除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生命、健康受到侵害,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均无异议,被告赵某作为过错方应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所举证证据确定。两被告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原告病历、诊断证明、用药清单、购买药品的发票、医嘱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医疗票据中的伙食费、救护车费不属于医疗费,应予剔除。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在医疗费中应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然保险公司并未举证哪些用药系非医保用药,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遵医嘱外购的注射用胸腺五肽(力尔肽)、人血白蛋白药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苏M×××××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被告保险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予以照准。超出部分由被告沈某依据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所举证据确定。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医疗费,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资料、医药费票据,能够反映原告因伤治疗的客观事实,可以作为确认原告医疗费损失的依据,但伙食费、救护车费与治疗无关,应予扣减。误工费,原告所举证据可以证明其事故前的从业情况,但不足以证明其存在固定收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天安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予以照准。因原告与被告陈某驾驶的均系机动车,故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二人各承担50%。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无异议,予以确认。医疗费,原告未提供在靖江市新港城医院治疗的票据原件,故对该部分费用不予认定;靖江市中医院的医疗费发票中的伙食费133元不属于治疗费用,应予扣减;被告天安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但并未举证证明哪些是非医保用药,以及非医保用药与医保用药的差额,故不予采纳。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住院期间计24天;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其事故发生前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参照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收入计算;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参照鉴定意见予以确定。残疾赔偿金,原告自2012年即取得电焊工等资格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被告对交警部门所作事故认定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苏M×××××二轮摩托车在被告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安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超出部分由被告林某赔偿70%。关于原告的损失。两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无异议,予以认定。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误工费部分,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事故发生前从事服装加工工作及因本起事故导致收入减少的事实,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事发前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该项损失可参照上年度江苏省纺织服装服饰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865元计算。原告的误工、护理期限,本院根据鉴定结论予以确定。关于残疾赔偿金,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事发前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和生活,故残疾赔偿金可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关于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该事故认定书,被告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因被告刘某某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现行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根据侵权责任法,本院对原告因此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原告主张20034元,提供医疗费票据、门诊收费收据费用清单。被告刘某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确认医疗费为200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33天×18元/天=594元,提供出院记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本院照准。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车损、护理期限,原、被告没有争议,本院予以认定。医疗费,其中救护车费属交通费范畴,应予扣减;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但并未举证证明哪些是非医保用药,以及非医保用药与医保用药的差额,故不予采纳。护理费,参照本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护理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原告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故可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应予抚慰,具体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郭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受伤,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关于误工费,郭某某事发时虽已74岁,但其并未丧失劳动能力,其就误工费的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所从事的食堂做饭工作也在其劳动能力范围之内,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郭某某的误工费,并无不当。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郭某某一审中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其事故发生前在城镇居住、工作一年以上,且收入来源于非农业,一审法院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因郭某某未能举证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一审法院判决的标准并未超过本地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平安财保成都公司对医疗费是否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故对被告平安财保成都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信。三被告辩称,该交通事故没有与原告碰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有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虽原告张某某与肇事车辆没有发生直接碰撞,但张某某的受伤与被告王某某的驾驶违章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且三被告当庭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三被告又没有提交自己主张成立的证据,故泰州市姜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书应为本案认定事故的依据,三被告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三责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原告因与刘某发生交通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刘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责险,未投保不计免陪附加险,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故原告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0%,刘某赔偿20%。关于原告的损失,原、被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74346元、车损73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病历、医疗费票据等认定,但其中的伙食费、无陪护理费应予扣除,医疗费为45455.76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本案审理的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双方无异议,予以认定。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原告的上列损失认定如下:1、营养费,因上次诉讼已支持60日,扣减后该损失为20元/天×30天=600元。2、残疾赔偿金,结合原告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部分工资表可认定原告的该项标准适用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对该项损失予以认定。3、护理费认定为85元/天×60天=5100元。4、误工费予以认定。5、交通费酌定为100元。6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凌某某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应先由平安财保廊坊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责任。超出部分,因于国民驾驶的是机动车,凌某某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且于国民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凌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应由于国民赔偿其中的80%,其余损失由凌某某自行承担。关于原告的损失,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应作为确定各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被告虽对三期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的得出存在违法情形,故该鉴定意见书应作为参考依据。因原告承担次要责任,而恒生公司所有的肇事车辆在人寿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原告在本起事故中的损失应先由人寿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原告承担30%责任,人寿公司负担恒生公司应承担的70%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被告主张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用,其既未举证证明哪些药品属于非医保用药及可替代的国内药品,亦未指出差价,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购买人血白蛋白的发票时间与原告因本起事故受伤时间吻合,且有相应医疗诊断证明书佐证,该费用应予赔偿;伙食费应予扣除,综上,结合原告提供票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原告所举证证据确定。被告保险公司、严某某认可原告诉讼请求的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医疗费发票、用药明细等证据确定,原告医疗费票据中的伙食费和陪护床费,不属于医疗费范围,应当剔除。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的医疗费用,因未举证证明,哪些是非医保用药,此类非医保用药在国内可由其他药品替代,非医保用药与替代药品的差价等,保险公司这一辩称,本院不予支持。护理费标准,参照当地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误工费,原告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长期从事汽车配件加工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对公安机关所作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照准。司法鉴定意见书系诉讼过程中有鉴定资质的机构经司法机关委托依法作出,符合法定程序,来源合法。被告赵青松虽对部分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但其未提供反证证明其所持异议成立,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的损失,结合原告所举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医疗费,根据原告的病史资料结合医疗费票据确定。伙食费不属医疗费范畴,应予扣减。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存在扣减非医保用药一说,况且被告亦不能举证证明原告的治疗费用中哪些用药系非医保用药,此类非医保用药在国内可由其他药品替代的,非医保用药与替代药品的差价等,对其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于2016年6月18日至2016年6月27日住院治疗手术切口感染系其自身过错造成,但未提供证据,且原告住院治疗伤情系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与本案交通事故具有关联性,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另原告于2016年6月至镇江市姚桥镇卫生院治疗、2016年8月3日至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均有门诊病历佐证,能够证明系原告治疗术后伤情,与本案事故具有关联性,故对被告保险公司不予认可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于扬州市江都区滨江人民医院出具的金额为330元的门诊收费收据,经审查系原告受伤后因抢救产生的120急救费,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要求扣除10%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供依据,依法不予采纳。经核对票据原件,扣减医保支付部分,确认医疗费为53490.66元。 2、误工费。原告主张误工费36000元(6000元/月×6个月),提供镇江新区黎明旭日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公司出具的停发工资证明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追加张娜、严海为被告,原、被告均陈述琼A×××××号小型轿车登记在张娜名下,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即使登记在张娜名下,驾驶人为严海,因原告认可已与严海达成一致意见,现仅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系原告自由处分的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应作为确定各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被告虽对伤残等级等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的得出存在违法情形,故该鉴定意见书应作为参考依据。琼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6511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追加张娜、严海为被告,原、被告均陈述琼A×××××号小型轿车登记在张娜名下,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即使登记在张娜名下,驾驶人为严海,因原告认可已与严海达成一致意见,现仅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系原告自由处分的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应作为确定各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被告虽对伤残等级等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的得出存在违法情形,故该鉴定意见书应作为参考依据。琼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6511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关于是否应追加张娜、严海为被告,原、被告均陈述琼A×××××号小型轿车登记在张娜名下,但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即使登记在张娜名下,驾驶人为严海,因原告认可已与严海达成一致意见,现仅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系原告自由处分的权利,本院予以支持。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事故责任认定书系公安机关依法依职权作出,应作为确定各方当事人赔偿责任的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系本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被告虽对伤残等级等有异议,但未举证证明该鉴定意见的得出存在违法情形,故该鉴定意见书应作为参考依据。琼A×××××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率特约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原告主张65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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