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_2021年1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6月8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毛绪娟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与被害人系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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