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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镇**村村**号,现住**村,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肥城市潮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边家院镇大王村北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聂某某驾驶的鲁******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碰撞肇事,致聂某某死亡。经鉴定,死者聂某某符合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聂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2020年6月24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方谅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肥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毛绪娟


   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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