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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何某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李某与何某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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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与冯某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与原告于某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任。冀J×××××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实际侵权人赔偿。原告的损失确定为:1.医疗费3154.0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3.护理费6308.88元;4.误工费8499元;5.鉴定费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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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淑兰、宗某某等与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豫E×××××/豫E×××××重型货车与时某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时某死亡,两车损坏。豫E×××××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豫E×××××号货车在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加入北方汽运风险互助金,上述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及被告河南万里集团安阳市北方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不足的部分,应当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亲友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原告主张人数过多、数额过高,本院酌情认定处理丧葬事宜的亲属人数为3人,办理丧葬时间为7天。根据本地具体生活和消费水平酌定交通费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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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郭某某与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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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与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郭某与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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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朱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被告朱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朱某某驾驶的冀J×××××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0000元商业三者险,并投保不计免赔险。综上逐项确定原告损失为(1)车损42334元;(2)施救费1000元;(3)评估费3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46334元。扣除交强险赔付的2000元,剩余的44334元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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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某与冯某、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冯某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县陈咀乡大院村西躲避车辆时,与前方顺行的苟某某发生相撞,造成苟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桂敏不负责任。以上有事实和法律证实,本院予以确定。冀J×××××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为冯寿江,双方系父子关系。冀J×××××小型轿车在被告紫金财险沧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太平财险沧州支公司投有商业三者险30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实际侵权人赔偿。综上,逐项确定原告苟某某损失1、医疗费101786.52元;2、营养费2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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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刘某某、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及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刘建(载赵迎、宋某某、路奇)与被告张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建及乘车人赵迎、宋某某、路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张青负事故全部责任,刘建不承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对责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张青驾驶冀J×××××、冀J×××××挂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刘某某,该车在被告天安财险沧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沧州公司投有50万元的主车商业三者险且投不计免赔。经审查,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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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牛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牛某某驾驶冀J×××××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肖某相撞,造成肖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牛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肖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本院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牛某某与肖某的责任比例以85%、15%为宜。公民人身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担责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牛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投不计免赔。原告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44733.1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3)护理费9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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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某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人身及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刘某(载赵迎、宋春泽、路奇)与被告张青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及乘车人赵迎、宋春泽、路奇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张青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不承担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对责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张青驾驶冀J×××××、冀JJQ37挂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刘某猛,该车在被告天安财险沧州公司投保交强险、在被告中华联合财险沧州公司投有50万元的主车商业三者险且投不计免赔。经审查,原告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114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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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刘某某等与张某某、张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刘某某之子马鹏飞因交通事故死亡,被告广文驾校和被告张某某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马某某、刘某某的损失项目及数额包括:1、死亡赔偿金451600元(参照上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为22580元/年,即22580×20年=451600元);2、丧葬费21266元(参照上年度河北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为42532元/年,即42532÷2=21266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6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住宿费、交通费及原告办理丧葬事宜导致的误工费,因二原告系河北省东光县人,距离事故发生地路途较远,上述费用属于二原告处理交通事故客观发生的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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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史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冀D×××××、冀D5C87挂重型货车与原告张某某驾驶的无牌农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责任比例为李某某70%、张某某30%。冀D×××××、冀D5C87挂重型货车登记在武安环城公司名下,实际所有人史某某,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石家庄新华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5500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实际侵权人赔偿。综上,确定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5290.6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3、误工费380元;4、护理费1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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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青县东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顾玉忠驾驶冀J×××××-冀J×××××挂货车与张存兴驾驶的冀J×××××-冀JVW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冀J×××××货车驾驶员为顾玉忠死亡及乘车人张某受伤。事故经献县交警大队认定,顾玉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存兴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本院认定顾玉忠与张存兴事故责任比例为70%:30%。冀J×××××-冀JVW挂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沧县支公司投保一份交强险及责任限额分别为100万元、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冀J×××××-冀J×××××挂货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新华支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5万元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及责任限额分别为202500元、765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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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姚某与被告段某某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段某某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段某某驾驶冀J×××××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段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本院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公民人身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姚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担责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段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4976.4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3)营养费1500元、(4)误工费14767.50元、(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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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陶金鹏等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紫金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全芳驾驶晋D×××××号/晋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4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88KM+506KM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陶玉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陶玉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全芳负事故主要责任,陶玉旺负事故次要责任,以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对责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晋D×××××号/晋D×××××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车主为被告张某,且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长治紫金服务部投保交强险及主挂商业三者险共计105万。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482820元;2丧葬费23119.5元;3被扶养人生活费20620元;4精神抚慰金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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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某、王某某等与刘某某、东某某重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王某某、张会茹、闫瑾、闫某甲、闫某乙作为闫寿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闫寿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享有继承权。闫寿峰驾驶冀J×××××、冀J×××××挂号车与刘某某驾驶的冀J×××××、冀J×××××挂号车相撞,后郭建驾驶的冀J×××××、冀J×××××挂号车与闫寿峰驾驶冀J×××××、冀J×××××挂号车相撞,造成闫寿峰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闫寿峰负与刘某某事故之间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的责任比例为原告闫寿峰70%,刘某某30%。因郭建驾驶的车辆在本次事故中与闫寿峰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交强险无责死亡限额内赔偿闫寿峰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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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生、刘某某等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邓文生、刘某某等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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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双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韩某、沧州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其桥驾驶冀J×××××/冀J×××××挂货车与韩某驾驶的冀J×××××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姜志、周新华、杨惠清、马瑞霞、黄秀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韩某、刘其桥负事故同等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因冀J×××××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的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逐项确定事故损失为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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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与康某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康某某驾驶冀J×××××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蒋某受伤,交管部门认定原告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康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双方的责任比例为原告蒋某15%,被告康某某8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被告康某某为其车辆在太平财险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5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的按事故责任比例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逐项确定原告损失为1、医疗费10501.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元;3、营养费600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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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才与青县大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董金龙驾驶冀J×××××、冀J×××××挂重型牵引车与原告刘某才驾驶的冀J×××××、冀J×××××挂重型半挂货车及李合民驾驶的冀J×××××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董金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冀J×××××、冀J×××××挂重型牵引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大成运输公司。冀J×××××、冀J×××××挂重型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沧州新华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10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实际侵权人赔偿。被告人保财险沧州新华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应当扣除无责车辆交强险承担的部分,因刘某才驾驶的车辆与李合民驾驶的车辆未发生接触,故李合民驾驶的车辆不属于无责赔偿的主体,因此保险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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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玉某、毛某某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他人由于过错侵害公民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冀J×××××号“华菱之星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三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交强险之外的损失由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赵某某赔偿。但此事故给肖兴福也造成损失,且肖兴福已诉至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三原告主张交强险部分按应赔偿限额的一半分配、商业三者险部分按应赔偿限额的19/20的比例分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三原告的损失,应结合其所举证据及法律规定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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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某客玉其、客某玉某等与沧州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原告之父客连通到被告沧州市中心医院处就诊,被告应按诊疗规范对其进行医治,其在对客连通的诊疗过程中,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事实有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二原告虽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但没有提交反驳证据,亦未在本院指定期间提交重新鉴定申请,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沧州市中心医院的行为属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被告沧州市中心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的参与度为轻微因素,故依其过错程度,本院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对二原告主张的丧葬费、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主张550元的交通费虽没有提交正式票据,因该费用为实际发生的费用,故本院予以支持,但二原告主张的数额过高,对此本院酌定400元。客连通虽居住在农村,但其本人系天津铁路公司退休职工,其收入来源为城镇,因此其死亡赔偿金按河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为宜,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120705元符合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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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杜某某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杜某某、杜某某等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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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传来、刘丹丹等与丁国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刘传来、刘丹丹、刘贺、刘冲、潘德祥、李士俊作为潘洪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对潘红杰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享有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丁国会驾驶冀J×××××大型普通客车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潘红杰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潘红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丁国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洪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潘洪杰系非机动车一方,本院依法确认双方的责任比例为丁国会85%,潘洪杰15%。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冀J×××××大型普通客车登记在沧运集团名下,该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沧州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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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与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立樵驾驶学小型教练轿车(车上乘坐教练员白某、学员马鹏飞、张新、陈雪娇)与张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马鹏飞死亡,王立樵及学轿车乘车人白某、张新、陈雪娇受伤。经青县交警大队认定,教练员白某与被告张某某共同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原告主张医药费11835.8元,提供了医疗费票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病例确定住院32天,其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经鉴定营养期为30天,每天按20元计算,营养费为600元,原告主张1500元证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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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小姝 书记员李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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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与李某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4年10月30日17时,被告李某稳驾驶冀J×××××号轿车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代家园村处时,与前方在机动车道顺行骑自行车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稳负事故主要责任,代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以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事故比例,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按照15%:85%为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的,首先由对责任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交通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车辆在被告太平财险沧州公司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为:1二次手术费10234.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3护理费760.09元、4交通费200元,以上损失共计11794.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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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高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许某某与高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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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付某某驾驶冀J×××××号小客车与骑电动三轮车的原告马某某相撞,造成马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付某某与马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实清楚,责任分担合理,经本院审查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次交通事故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付某某与马某某的事故责任比例以70%:30%为宜。公民人身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其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相应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按担责比例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付某某驾驶车辆在被告平安财险沧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一份,原告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10222.73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600元、3、营养费1350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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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号小型轿车与孙明芬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张某某与孙明芬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照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故本院酌定张某某承担75%的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张某某的损失首先应当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即被告人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原告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原告1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6361元[(248581.94元-120100元)×75%]。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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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贾某某等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五原告亲属贾德山与被告王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事实清楚,海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定性准确,本院依法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即贾德山、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对于五原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的损失,因被告王某某应当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且王某某系直接侵权人,故其对五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双方对造成侵权后果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依法确定由侵权人王某某对五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承担75%的责任。五原告的各项损失属于交强险医疗费项下的为:抢救费708.9元,未超出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万元,应由被告王某某予以赔付;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的为:死亡赔偿金55255元+丧葬费262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113060元,由王某某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承担11万元,超出限额部分3060元。鉴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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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学军系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驾驶冀J×××××号红岩牌自卸货车与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192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计40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杨学军系海兴县京海货运有限公司雇佣的司机驾驶冀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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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曹某某等与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海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调取该起交通事故卷宗,卷宗载明事故发生时路况良好、视野开阔,张余祥驾驶小型轿车失控后驶入逆行线,而周某某驾驶惯性较大的大型普通客车未完全按操作规范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只采取了刹车制动措施,而未进行合理避让,以最大限度减轻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故其应在该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且被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1日17时5分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未提出异议,该事故认定书已生效。被告中国人财保塘沽支公司虽对该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存有异议,但未提出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结论的事实和依据,海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程序正当,定责准确,故本院依法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即张余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造成侵权结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实际车主冯金松和被挂靠人天津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对原告方各项损失额中30%份额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责任。因事故车津A×××××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转由承保的被告中国人财保塘沽支公司承担。因此次事故同时造成武淑英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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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武金成等与周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在海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调取该起交通事故卷宗,卷宗载明事故发生时路况良好、视野开阔,张余祥驾驶小型轿车失控后驶入逆行线,而周某某驾驶惯性较大的大型普通客车未完全按操作规范尽到安全驾驶的义务,只采取了刹车制动措施,而未进行合理避让,以最大限度减轻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故其在该事故中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且被告周某某于2016年8月1日17时5分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未提出异议,该事故认定书已生效。被告中国人财保塘沽支公司虽对该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划分存有异议,但未提出足以推翻该事故认定书结论的事实和依据,故本院依法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即张余祥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造成侵权结果发生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确定实际车主冯金松和被挂靠人天津交通集团滨海有限公司对原告方各项损失30%份额承担连带赔偿民事责任。因事故车津A×××××投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转由承保的被告中国人财保塘沽支公司承担。因该事故同时造成张秀丽死亡,张余祥受伤,已另案向本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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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2、王某某等与刘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三原告作为死者苏某的近亲属,有权向各被告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次交通事故另造成王某2受伤,在审理过程中,王某2同意死者苏某的损失可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其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死者苏某的合理、合法损失319991.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三者商业险。关于损失319991.5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内的赔偿范围,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319991.5元-110000元=209991.5元,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09991.5元×50%=1049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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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周某等与马永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姬长胜和张学文二人死亡,其中死者张学文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属城镇居民,原告按河北省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28249元/年计算死亡赔偿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关于“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被扶养人姬某某、姬新港、姬欣宇属于农村居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规定,其抚养费应按照河北省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798元的标准计算。姬某某抚养15年抚养费为48990元,姬新港抚养1年抚养费为4899元,姬欣宇抚养10年抚养费为48990元。因被扶养人姬某某、姬新港、姬欣宇三人第一年的抚养费总额13064元超过了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应按9798元赔偿,以后的抚养费赔偿额为89815元,总计996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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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何某平等与孟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王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依法享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损失的权利。由于原告何某平没有提供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与王某具有夫妻关系的证据,且常住人口登记卡显示住址系内蒙古扎兰屯市大河湾农场,故依法不能认定其为死者王某的近亲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事故双方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本院确定由被告孟某某应对五原告的损失减轻55%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五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华泰财保滨州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先行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损失11万元,不足部分,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按照45%的比例进行赔付,计(438843.5-1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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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淑英、冯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马淑英、冯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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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柴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穆某、柴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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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孙某某等与任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海兴县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五原告作为刘超的近亲属,就相关损失诉求被告赔偿没有不当,应予支持。任某某系所驾驶车辆冀J×××××号重型普通货车的实际车主,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营利益归属者,应按其在事故中的责任赔偿五原告的损失。该车在被告华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保险限额为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华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五原告的损失,原告第1项损失12013元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2-6项损失11万元,剩余损失923029-120000计803029元,由被告华安财险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任某某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安财险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主张任某某所驾驶冀J×××××号重型普通货车存在超载,公司应在商业险中免赔10%,该公司提交《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单》,该投保单第二十七条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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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淑荣、柳某等与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近亲属柳德普死亡,鲁M×××××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鲁F×××××重型半挂牵引车分别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蓬莱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属于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的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之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上述二保险公司分别在强制险伤残限额11万元内赔付精神抚慰金22500元和死亡赔偿金87500元,在强制险财产限额内分别平均赔付原告方的车辆损失387.5元,在强制险医疗限额内分别平均赔付原告方支付的抢救费用255.5元。原告超出强制险的损失641740元-220000-511-775=420454元,该事故系于某某和姜春东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于某某和姜春东应承担按份责任,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和原告的三轮车系非机动车等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于某某和姜春东各按25%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分别赔偿105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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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张某某等与魏某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海兴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本院依法确认其具有证据效力,即被告张连江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寇会胜与魏某某共同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双方对造成侵权后果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原告主张被告张连江一方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魏某某一方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25%的民事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张连江所驾驶的冀J×××××、冀JTT96挂号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投保主车交强险一份及主挂车商业险各一份;被告魏某某所驾驶的冀J×××××号货车在被告安盛天平财保沧州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冀J×××××号货车在被告华农财保河北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一份,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首先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安盛天平财保沧州支公司在各自的交强险分项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按照5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付;由被告华农财保河北分公司按照25%的责任比例予以赔付。关于被告太平洋财保沧州支公司主张被告张连江存在超载及肇事逃逸的情形,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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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张某某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胡玉安驾驶鲁M×××××/鲁M×××××号车与对向行驶的李国茹驾驶车辆相撞,造成李国茹所驾车辆乘车人付占忠死亡,该事故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调查,认定胡玉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国茹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姜某某、张某某、付瑞祥作为付占忠的近亲属,就相关损失诉求被告赔偿没有不当,应予支持。段永健是胡玉安所驾驶车辆鲁M×××××/鲁M×××××号车的实际车主,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营利益归属者,应按胡玉安的事故责任赔偿三原告的损失,被告物流公司是段永健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被告段永健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该车在被告人寿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主挂车均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均为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人寿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三原告的损失,剩余损失由被告人寿滨州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照胡玉安的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主张胡玉安所驾驶车辆鲁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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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张程程等与张某某、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某在领取交通事故赔偿款后,将其中90000元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了上诉人,另外又凑足了100000元,为其孙女张程程投保了金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被上诉人没有占有赔偿款的故意,且在以此方式交付时,上诉人是接受和认可的。被上诉人张某某投保的保险类型兼有存款和保险两重性,且明确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张程程,又多付出近万元,没有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张某某作为张程程的祖父,对张程程具有抚养关系和保险利益,其为张程程订立投保人身保险合同不违反该法的规定,合同有效,不存在无效问题。综上,被上诉人张某某没有占有应当属于上诉人韩某某、张程程的事故赔偿款,且在以现金和保单两种方式交付时,上诉人是认同和接受的,说明双方在当时应达成了合意,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再给付所谓的不当得利,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的法律原则,因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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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主张被上诉人陈某某提供的暂住证不具有真实性,本案死亡赔偿金应按201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5958元计算,上诉人对其主张虽提供了南陈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陈某某和王洪开的暂住证,不是在南陈屯派出所登记办理,但陈某某和王洪开的暂住证上加盖了沧州市运河区公安分局南陈屯派出所流动人口专用章,经我院到南陈屯派出所调查核实,南陈屯派出所流动人口档案中虽然没有陈某某、王洪开的登记信息,但南陈屯派出所对该二人的暂住证上加盖的沧州市运河区公安分局南陈屯派出所流动人口专用章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对该二人的暂住证的真实性应当予以认定,陈某某和王洪开的暂住证证明二人在沧州市运河区大和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本案死亡赔偿金应按201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6263元计算。被上诉人陈某某年满56周岁,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陈某某无工作,没有收入来源,根据北赵家坟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陈某某无子女,王洪开的两个子女跟随爷爷、奶奶长大,与陈某某没有形成实际抚养关系,应当认定王洪开生前系陈某某的抚养人,在王洪开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应当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上诉人关于死亡赔偿金中已经包括了精神抚慰金,不应再予给付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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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聂英达的涉案车辆在上诉人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该车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上诉人平安保险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应依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赔偿。被上诉人聂英达的驾驶证虽然记分已超过12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在本次事故中,公安机关未对被上诉人聂英达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其对是否扣满分并不知情,故上诉人仍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问题,赵鹏虽为农村户口,但结合被上诉人提交的赵鹏生前的户籍证明信、劳动合同、工资表、代发工资证明、完税证明、养老保险证明、沧州市金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等证据,足以认定赵鹏自20l0年为沧州市金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员工,其生前的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均为沧州市开发区。故原审中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为2011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298元无误。结合本次交通事故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原审酌定4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妥。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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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以下简称原告方)与被告滨海山海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海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作出的冀公(高)交黄认字(2013)第138408860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中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陆二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经现场勘验、成因分析等作出的,事实清楚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确认。陆二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山海公司作为苏JJ2002/苏J88H5挂东风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车主,对陆二东因交通事故给原告方造成的损失依责(30%)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告山海公司的苏JJ2002/苏J88H5挂东风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被告太平洋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首先在苏JJ2002/苏J88H5挂东风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所投交强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由被告太平洋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在苏JJ2002/苏J88H5挂东风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所投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范围和限额内依责(30%)承担赔付责任。被告太平洋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主张,商业险部分不应一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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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3)第5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文书,具有客观真实性,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受理的董智强法定继承人董连举、王玉岭诉被告李某某、河间黄河运输公司、人保财险河间支公司、人保财险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对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董智强法定继承人董连举、王玉岭承担70%,由被告河间黄河运输公司承担30%,被告李某某作为被告河间黄河运输公司雇佣驾驶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已予以确认,本案中亦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冀J99683(冀JSE11挂)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河间支公司投保主、挂交强险及主、挂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董智强驾驶的冀J268JJ号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河北分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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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警一大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3)第5005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文书,具有客观真实性,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受理的董智强法定继承人董连举、王玉岭诉被告李某某、河间黄河运输公司、人保财险河间支公司、人保财险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对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董智强法定继承人董连举、王玉岭承担70%,由被告河间黄河运输公司承担30%,被告李某某作为被告河间黄河运输公司雇佣驾驶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实已予以确认,本案中亦予以确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李某某驾驶的冀J99683(冀JSE11挂)号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河间支公司投保主、挂交强险及主、挂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不计免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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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增与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增所诉事实成立,有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及赔偿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足以认定。对于原告所主张的理赔金额,业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除天安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了第三者112000元之外,剩余的123309元,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已对其中的第三者电动车2000元损失和误工费及交通费180元主动放弃了诉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在原告主张的第三者张某死亡伤残赔偿金,由于第三者张某系xxxx年xx月xx日出生,死亡时为2010年8月1日,届时年龄68岁零10个月,按相关规定第三者张某死亡赔偿金应按11年零二个月计算,但原告与第三者张某达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却按12年计算,多计算十个月,应减扣14842.5元。综上,被告应对剩余款项106286.5元的90%进行理赔,即对余款95657.85元被告应予理赔,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责任。对被告以原告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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