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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交通肇事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罪犯周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予以减刑。考虑该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作案,盗窃轿车9辆,盗窃财物总价值43万余元,盗窃数额巨大,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应予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周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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