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但是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且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又系自首,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根据上述情节,可以对其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石某某做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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