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2031981********,汉族,大专文化,司机,现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6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闵某某超速驾驶辽M****E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法库县**乡**村(**线X147)时,因驾驶措施不当,在超越前方辽A****0号三轮摩托车时,车辆右后侧与三轮摩托车上装载的钢筋发生刮撞,致三轮摩托车驾驶人钱某某摔落车下摔伤,后经抢救无效于11月9日死亡。经法库县**司法鉴定中心(辽法)公(刑技)鉴(法医)字【2019】5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钱某某系胸腹部遭受钝性物体外力作用,致呼吸循环机能障碍而死亡。此事故经法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闵某某超速行驶且未按规定超车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钱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闵某某拨打120救护电话、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2019年12月30日,被不起诉人闵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闵某某在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数额外,另赔偿被害人家属128000元人民币,被害人家属对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认罪认罚具结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谅解书、协议书;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闵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沈阳**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对闵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8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