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承认杨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杨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该项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事故责任承担问题,东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调查后认定李成亮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杨某某先行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按投保人李成亮承担全部责任在商业第三者险100万元限额内对杨某某进行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成亮按承担全部责任向杨某某赔偿。对被告李成亮垫付的费用3300元应予以扣除。对于杨某某请求的医疗费55581.82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误工费213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4827.88元、残疾赔偿金53060.84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290元、住宿费120元、鉴定费27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秦可可驾驶车牌号为鲁Q×××××-鲁Q×××××大货车与原告熊某某驾驶的鄂J×××××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双方车辆受损,黄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秦可可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因鲁Q×××××-鲁Q×××××大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分别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损失经本院核实确认后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被告秦可可诉前垫付治疗费10000元剔除其个人应承担部分由原告获得赔偿后返还。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被抚养人生活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财产损失请求无相关机构评估结论,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熊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8年度)》,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2282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志某中学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的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只适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提供劳务所产生的纠纷,本案系个人与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因而本案不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认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虽然一审法院对本案案由的确定不当,但该案由的确定,不影响法律的适用。 一、关于志某中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问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通过审查志某中学提交的《钢结构加建项目预算单》并结合志某中学的陈述,应认定志某中学发包的工程范围包括了后挖独立基础地梁、独立基础、地梁、回填等地基与基础工程,钢结构等结构工程,上述工程项目均应由具备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完成,但嘉清公司仅是具备室内装修资质的公司,故志某中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嘉清公司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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