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XX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不起诉决定书(新余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邹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龙源坝镇***金属矿厂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林地16.2亩、耕地7.28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黄某某作为企业法人代表,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共犯追究刑事责任。但龙源坝镇***金属矿厂系龙源坝镇招商引资企业,未批先建一是法律程序意识淡薄,二是龙源坝镇等相关部门未尽协助义务,管理不到位所致。黄某某系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企业多年来未发现其他违法犯罪,黄某某归案后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艾某甲、饶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按标准缴纳植被恢复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甲、饶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23.1亩,其中公益林2.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横峰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植复绿,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江西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超出土地审批范围建设旅游项目,非法占用并严重毁坏林地面积16.567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邬某某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公司工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其行为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补充鉴定非法占用并严重毁坏林地面积16.567亩,超面积数量不是很大;建设的旅游项目是政府的引进项目,有利于带动当地经济、旅游发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补植复绿,无违法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和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闵某某作为**高速公路**标项目部总经理组织施工而占用林地,其主观恶性小,具有坦白情节,已补植复绿,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中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和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投案自首,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减少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某某不起诉。 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云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公司已补批林业用地手续,且进行了植被复绿及补缴相关费用,生态环境已得到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云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吴某甲伙同汪某某等人在未办理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开采砂石占用土地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复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进行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上栗县**制造有限公司已在上栗县**乡**村**塘山岭异地新造林15亩,经检查验收合格,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赖某甲伙同汪某某等人在未办理用地许可的情况下开采砂石占用土地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复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非法占用林地对林业种植条件的影响不大,可人工或自然恢复,且现以基本恢复;同时,蒋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其积极补植复绿,并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上,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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