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肇事路段,未在慢速车道行驶,进入道路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甲案发后报警在现场等待,属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丁某甲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丁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对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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