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事故发生后积极呼救并履行配合调查义务,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1.系初犯、偶犯;2.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受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3.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谅解;4.自愿认罪认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1.系初犯、偶犯;2.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接受调查,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3.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谅解;4.自愿认罪认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可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可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悔罪表现明显,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不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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