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三刑不诉〔2020〕3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8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家住永康市**镇**村**路**弄**号。因本案于2020年04月18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浙G9****小型普通客车从永康市古山镇青后叶村沿世方线驶往方岩镇大园村。11时54分,当车行经世方线9KM+400M五号隧道内路段与吕某某驾驶的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吕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永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济赔偿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驾车时未注意观察道路前方情况,盲目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肇事后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能赔偿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除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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