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至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宁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赵某辩护人提出的乘车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对于辩护人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鉴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王吉峰的家属对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孙××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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