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夏某甲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詹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4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阅读更多...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