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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住武穴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当事人贾某某驾驶浙C8****小型普通客车由梅武线北往南方向行驶,当日14时16分,行驶至梅武线22K M+600M处(**站路口),遇当事人沙某某驾驶鸿舟牌三轮电动车由梅武线东往西行驶至梅武线靠往石佛寺路口处,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沙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沙某某经治疗无效于2020年4月28日死亡。经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贾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沙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沙某某为头部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已获谅解。

认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

1.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前科材料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纠纷人民调解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3.湖北省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照片;5.梅武线杨林中石化路口监控录像、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接受讯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及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冈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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