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大,且李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作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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