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关于王淑容的残疾赔偿金应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问题。王淑容虽属农村居民,但其从2009年起至2010年11月22日发生交通事故时,一直在城区租房居住,并以务工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该事实有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和暂住证证实,故王淑容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太平洋保险内江公司上诉称王淑容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计算问题。王淑容受伤治疗出院后,伤情恶化又再次住院手术治疗,至今未愈,不能从事劳动,该事实有病历、医院出院证明书、村委会的证明以及进行了三次鉴定的事实证实,太平洋保险内江公司上诉称王淑容不属于因伤残持续误工的情形,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淑容因伤情加重再行手术进行了第三次鉴定,第三次鉴定是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王淑容的误工时间原审法院认定至最后一次伤残鉴定的定残日前一天符合法律规定,误工费计算正确。综上,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内江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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