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告作为本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本辖区内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出让金征收等法定职责。2013年12月30日,被告与青海昆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青海昆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但青海昆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交纳土地出让金的义务,被告作为本辖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履行其收缴土地出让金的职责,但直至2017年11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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