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对被害方进行赔偿,已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书,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案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系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已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7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找人帮忙联系救护车积极抢救伤者,并在案发现场主动报警,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之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案不起诉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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