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曹**在肇事后主动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且嫌疑人曹**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李**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贺**在肇事后主动拨打“110”、“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且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且嫌疑人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一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马*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垒作不起诉处理 ...
阅读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