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当事人对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出具的(2013)第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原告纪尊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该事故认定书对原告受伤的原因及经过未作出事实认定,原告纪尊贵主张其损伤是由于车辆侧翻滑行将其抛出车外后又被车上滑落的板材砸伤所致,并出示了临沂沂蒙司法鉴定所关于其致伤方式的司法鉴定意见及事故现场照片,结合现场照片分析,该司法鉴定意见可以采信,故可以认定原告的损伤是其与地面撞击和被车上滑落的物体直接打击、挤压等作用致伤形成,其中左侧上下肢损伤系被货物直接作用形成。虽然原告纪尊贵系本次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但其在事故中因车辆发生侧翻滑行而被摔出车外,又被车上滑落的货物二次致伤,其身份可以认定为由驾驶员转换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原告纪尊贵的身份已由驾驶员转换为“第三者”,故被告朱某朋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宏祥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被挂靠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宏祥公司应当对被告朱某朋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告太平洋财保辩称的“原告驾驶的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安全技术条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对各项赔偿认定如下:1、医疗费56475元,保险公司提出对“海绵垫床垫”收据金额为55元及小便器收据为9.8元不予认可,根据赵某某的病情,本院对上述费用的必要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保险公司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金额的意见,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保险公司的意见不予采信。2、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天×25天。3、营养费2400元,20元/天×120天。4、残疾赔偿金60228元,40152元/年×20年×1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确定案由是否正确;二、一审法院有关责任划分是否正确;三、一审法院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的认定是否正确。一、关于一审法院确定案由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案由。就本案而言,本案所涉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由多种原因综合导致,系多因一果,其中既有吴航标驾驶车辆导致广电公司电缆线被挂落的原因,也有作为电缆线所有人的广电公司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的原因,亦有被侵权人洪某双、英颖未尽到必要的骑行安全及注意观察路面安全状况的原因。本案所诉争的法律关系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及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物件脱落、坠落致人损害责任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忽视交通安全,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致残,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桂林公司作为杨某某的保险人应承担理赔责任。被告焦作公司作为无过错车辆的保险人可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被告物流公司和运输公司在本案中可不承担责任。原告的诉请中误工费偏高,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减半认定。交通费酌情认定1000元。综上,原告陈某某的经济损失总额应为64967.91元,即医疗费34865.91元、误工费5473.5元(31462元/365天×127天×50%)、护理费5371元(32677元/365天×60天)、住院生活补助1700元(34天×50元/天)、营养费2700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张某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致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薛金某受伤住院。本次交通事故,经涿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薛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及商业三者险70%依法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京E×××××小轿车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足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故被告张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按查明的损失数额,超出部分本院本不予支持。交通费本院酌情按500元。精神损失费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提出对司法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但在期限内未提出,视为放弃。太平洋财险北京分公司关于不赔偿鉴定费的主张于法无据,鉴定费是原告为查明伤情程度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得到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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