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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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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交通肇事案)_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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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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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宫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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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本案系近亲属之间的过失犯罪,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宋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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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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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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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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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本案系近亲属间的过失犯罪,李某某既是行为人,亦是受害人,本案发生后李某某身心承受巨大的痛苦,案发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对其判处刑罚,不能更好的体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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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栖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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