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当事人对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管理二大队出具的(2013)第0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及责任认定予以认可,故可以认定原告纪尊贵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超载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该事故认定书对原告受伤的原因及经过未作出事实认定,原告纪尊贵主张其损伤是由于车辆侧翻滑行将其抛出车外后又被车上滑落的板材砸伤所致,并出示了临沂沂蒙司法鉴定所关于其致伤方式的司法鉴定意见及事故现场照片,结合现场照片分析,该司法鉴定意见可以采信,故可以认定原告的损伤是其与地面撞击和被车上滑落的物体直接打击、挤压等作用致伤形成,其中左侧上下肢损伤系被货物直接作用形成。虽然原告纪尊贵系本次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但其在事故中因车辆发生侧翻滑行而被摔出车外,又被车上滑落的货物二次致伤,其身份可以认定为由驾驶员转换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故被告太平洋财保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原告纪尊贵的身份已由驾驶员转换为“第三者”,故被告朱某朋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宏祥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被挂靠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宏祥公司应当对被告朱某朋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告太平洋财保辩称的“原告驾驶的车辆不具备道路运输安全技术条件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赵耀武驾驶被告罗建军所有的陕DT0396号机动车与原告常某某相撞,致原告受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赵耀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常某某无责任的认定准确。基于被告罗建军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永安保险咸阳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罗建军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告永安保险咸阳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秦都客运部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受伤后产生医疗费共计20337元。原告住院13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110元(30元/日×137日),医嘱无加强营养项,原告请求支付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司法鉴定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其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为36490元。司法鉴定认定原告护理期限为70天,其护理费应为5600元(80元/日×70日),原告经二次手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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